齐鲁网青岛7月18日讯(记者 王春令)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着急上班走不了?
为了保留现场,车不敢挪、保险又等不到?
@所有青岛车主,以后这些问题都不用再烦恼了!
7月18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9日。
单车损失需在5000元以内
据介绍,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单车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高新区辖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限定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实施区域由各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轻微事故如何处理?
1、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通过青岛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微信服务平台,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图像资料发至微信平台,获得报案号,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4、根据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引,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处理。
哪些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3、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发生三车以上(不含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8、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
9、依法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1至3项情形之一的,如交通事故现场妨碍交通,驾驶人报警后应当在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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