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福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这位青岛籍官员曾任莱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收受当地官员贿赂,擅自消除“非正常上访记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王福考是青岛人,出生于1963年10月,1990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历任平度市南村镇党委委员,南村镇政府副镇长,南村镇党委副书记,郭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新河镇党委书记,青岛华侨科技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香店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2月起任平度市政府副市长。
2012年至2017年,担任莱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期间,王福考曾收受当地镇党委书记及镇长现金,消除“非正常上访记录”,该记录直接影响镇里考核成绩,也关系到地方官员的工作成绩。
而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王福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2450元。
2017年8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莱西市原政法委书记王福考(正处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从近日披露的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王福考因涉嫌犯受贿罪在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018年9月6日,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王福考犯受贿罪一案,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福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后,王福考不服,提出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福考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考在担任平度市副市长、莱西市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2450元。
其中,王福考在担任平度市副市长期间,于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212450元从邢某处购买小产权房一套。
王福考在担任平度市副市长期间,于2010年为吕某、张某、牟某三人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签约土地、经营企业期间提供帮助,收受由尹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王福考在担任莱西市政法委书记期间,于2014年为帮助消除上访记录,收受夏格庄镇党委书记于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店埠镇镇长李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于某与李某二人作为乡镇的党委书记和镇长,镇里考核成绩的好坏关系到二人的工作成绩,王福考为二人所在乡镇消除“非正常上访记录”亦为二人谋取了利益。
原审判决另查明,被告人王福考在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该涉案的三笔犯罪事实,后于2017年5月17日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福考已向纪委退赃人民币13.1万元。王福考家属已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24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