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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1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建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提出的量刑建议。
2.
量刑建议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建议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量刑建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建议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5.
量刑建议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被害单位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6.
量刑建议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对类案的判决情况,做好与法院量刑裁判的配合衔接。
二、量刑建议的基本方法
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量刑建议基准刑和建议刑期。
1.
量刑建议步骤
(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及幅度。
2.
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方法
(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得到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提出的量刑建议,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及幅度。
3.
确定量刑建议的方法
(1)
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量刑建议;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量刑建议。
(2)
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量刑建议;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量刑建议;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不宜提出量刑建议。
(3)
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量刑建议。
(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提出的量刑建议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确定量刑建议。
(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建议定罪免刑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一般应当依法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
(7)
确定的量刑建议一般以月为单位。
(8)
对于主刑、附加刑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对于认罪认罚速裁案件,需要判处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应当提出精准的罚金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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