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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抢夺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抢夺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
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4)
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严重情节,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抢夺致一人重伤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六级以下残疾在伤情幅度内酌情考虑。
(4)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五至八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
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
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从轻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建议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以六个月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至一千元;
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建议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以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惯犯;
(2)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
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3)
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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