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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三个月拘役为确定量刑建议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管制的除外:
(1)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人次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一人次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
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含注射毒品,下同),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3人次)吸毒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
容留他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二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一千元。
(2)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3)
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4)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吸毒的;
(2)
利用所经营的旅馆、酒店、KTV等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
(3)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两千元。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
从轻建议
法定从轻情节按照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调减。
自愿认罪认罚的、主动缴纳罚金的,可在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时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不同减少20%以下的刑期。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6.
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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