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享“有温度执法”
截至目前,青岛办理轻微违法免罚案件600余件,减免罚款近2800万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这次不处罚,是一次‘有温度’的执法,对我们帮助很大!”莱西市一家婴幼儿用品经营部负责人感慨地说。日前,莱西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这家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放有待售的额温枪一支。额温枪属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前应当备案。执法人员按照轻微违法免罚的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金额1万元。该营业部也按执法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
2019年8月,我市出台全省首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1.0版清单”)。2020年3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在1.0版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容免罚事项,优化升级出台2.0版清单。截至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已达94项,全市共办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600余件,减免罚款金额近2800万元。
免罚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管理、广告、食品、价格、合同、知识产权、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等8个领域,受益范围广。其中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管理类案件数量最多,案件数占比超60%,广告类案件为市场主体减免罚款最多,免罚金额2400余万元。
免罚制度施行以来,共600余家市场主体受益。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有“温度”的执法,可以让市场经营主体感受到监管部门的理解与善意,“亲”“清”的政企关系更加和谐。
免罚制度的实施不仅减轻了经营者经济负担,强化了在疫情影响大环境下扶持企业发展的力度,更重要的是避免市场主体,特别是新业态和处于发展初期的小微企业因无心之失受罚导致其信用受损。同时执法人员着力对免罚主体加强指导规范,采取跟踪机制,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据悉,将于今年7月15日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扩充,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