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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青岛某公司职工,事情发生在7月14号晚上9点左右,跟车间另外一名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架),我们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徒手) 实发当天晚上我们的没有去医院检查。 第二天我是正常上班另外一个人请假没有上班而且回老家了,实发后的第三天 他从家里回来要求我,赔偿医药费用257元。公司的处理是每人个处罚500元,我需要付给他医药费257由工资卡扣除,当时我们双方也同意了。 至今天为止相关领导找到我,要求我付给他现金257元,请问这样是不是已经触犯了我的人权?我该不该起诉?或者我该怎样保护我自己?
建议调解处理。
回复时间:2018-07-31 09:07:28 回复律师:杜求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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