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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许可使用在先,后来转让了。之前约定的许可使用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商标转让后今后的许可使用费是交给之前许可人还是商标转让后的受让方?另外,当时签订的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范围为:企业字号、纸制品。之前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一直在自己企业的字号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名称,商品中并未使用被许可人的商标。我想再问一下,现商标已转让给第三人了,被许可人能否在原来的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含有商标名称的字号?那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每年五万,是否还需按原来合同约定支付?如果支付?是支付给之前的被许可人还是受让人?
需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2019-11-20 10:11:44 回复律师:杜求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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