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
(3)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不起诉】
1.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2)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的;
(3)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
(4)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立功情节的;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3)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的。
2.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除外);
(4)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5)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6)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的;
(7)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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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