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参照以下血液酒精含量对应的量刑建议幅度,综合考虑其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80-119mg/100ml(严重情节)或120—149mg/100ml,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150-199mg/100ml,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200-249mg/100ml,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250-299mg/100ml,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300mg/100ml以上,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2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9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11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30%且行驶速度达到8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调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
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行车速度、车辆行驶环境、参与竞速车辆多少、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4.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罚金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附: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危险驾驶量刑参考表
酒精含量
量刑建议起点
罚金
规则
80-119(严重情节)
1个月至2个月
3000-6000元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120-149
1个月至2个月
4000-10000元
每增加5mg增加1000元
150-199
2个月至3个月
10000-15000元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00-249
3个月至4个月
15000-20000元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50-299
4个月至5个月
20000-25000元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300以上
5个月至6个月
25000-30000元
每增加20mg增加1000元
2.危险驾驶的其他情形,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则综合确定。
【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8)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9)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11)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2)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1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且无上述13种严重情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
(2)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不起诉处理:
(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场所短距离挪车的;
(2)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3)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的;
(4)有证据证明系隔夜醉酒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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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二)危险驾驶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