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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
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2)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
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2)
确因学习、治病急用?等原因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
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2)
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
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五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
使用多张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
未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4)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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