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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3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存款人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不满1.5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5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超过量刑建议起点规定人数的50%或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1.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
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
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
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幅度内建议。
3.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建议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
清退全部吸收资金的;
(2)
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吸收资金的;
(3)
虽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但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
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
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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