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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妨害公务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三)妨害公务罪
【主刑】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
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从重量刑情节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
从轻量刑情节
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
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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