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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寻衅滋事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四)寻衅滋事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2千元的,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5)
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以较重的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确定量刑建议起点,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6)
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退赃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
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达到三次,未经处理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增加刑罚量的标准参照本罪第1条的规定。
【缓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2)
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
对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的;
(5)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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