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遵守有关安全驾驶的交通法规,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刘某建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不但让坐在车上的妻儿当场死亡,还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2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建被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现年33岁的刘某建系郑州市无业人员,高中文化。2005年9月3日,刘某建和妻子李某与亲朋好友聚会时,刘某建开怀畅饮了四两白酒。当晚22时17分左右,刘某建酒后驾驶豫AAS388号桑塔纳轿车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沿郑州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其妻子李某抱着儿子刘某坐在副驾驶位上,另一朋友时某坐在后排座上。当车行至中原路立交桥时,刘某建驾驶的轿车与李某某停靠在右侧车道的河南AG6647号农用四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坐在轿车上的刘某建的妻子李某、儿子刘某当场死亡,刘某建也身负重伤,时某受伤。2005年9月5日,刘某建被抓获。
2005年10月9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了第2028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建的妻子李某、儿子刘某、朋友时某无责任。
2005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建与被害人时某的亲属及车主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刘某建一次性赔偿朋友时某、车主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又积极对被害人时某进行了抢救治疗,刘某建亦与被害人时某的亲属及车主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已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建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提及这次惨痛的经历,刘某建称,自己非常亏欠妻子和儿子,他希望通过这件事给其他驾驶员提个忠告,一旦手握住了方向盘,就应该为车上每个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