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株洲县渌口水电站十年前赠送县国税局一辆吉普车因没有过户,十年后的今天成了一起车祸的冤大头,一审被判为他人垫付近11万元赔偿款。
法院查明,1994年底,渌口水电站出资数万元购买一辆吉普车,上户为湘B50278并登记在渌口水电站名下后,赠送给县国税局渌口一税务所,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县国税局将该车卖给炎陵县某机关干部陈关明,同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2月1日上午10时,陈驾驶这辆吉普车从株洲县渌口镇排上村往五三厂方向行驶,行驶到排上村颜家组地段时,将骑摩托车的排上村村民何佳和车后乘客何柱撞伤,造成何佳八级伤残,何柱脾脏破裂(八级伤残)、左胫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株洲县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何佳负次要责任,何柱不负责任。出院后,何佳、何柱将陈关明和渌口水电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9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株洲县国税局追加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关明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在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二原告16万余元经济损失的65%,计10万余元(其中何佳6万余元,何柱3万余元);渌口水电站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依事故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原告何佳有过错,负全部损失的35%;何柱不负责任,其自愿放弃对何佳的索赔,予以准许;县国税局不负责任。